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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從業人員自律規範4
https://www.mediator.org.tw/ 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爭議的起始點在「意向」,所以「調解」初期若太以法規做「攻防」,就容易提高雙方衝突,最後只能選擇「仲裁」或「審判」方式,將處理自己爭議的決定權交給他人,而失去了調解以和為貴之本意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建議大家:「以和為貴」就有機會「和氣生財」! 凡從事國民生活事物爭議處理之工作人員,或有志從事「爭議調處」工作之民眾,歡迎與我們聯絡加入本會,一起推廣「海納百川」、「以和為貴」和諧氛圍,促進台灣社會祥和!

相關連結:https://mojlaw.moj.gov.tw/LawContentExShow.aspx?id=B%2C20060 ...

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有關受委託公務員之規定:「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」,所謂「依法委託」係指其委託為法令所容許者,因此不論係直接委託或間接委託均屬之。

因此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
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
二、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,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

提醒我們調解職業工會會員們,在執行業務時,有「官方委員」與「民間委員」及「調解員」與「調解代理人」等不同角色。建議從業人員自我角色需界定清楚,以免違反官方調解委員倫理規範,也避免官方與民眾對我們調解從業人員之誤解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關心您!

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相關法律問題延伸閱讀

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(94.12.28)
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(95.05.17)
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(95.05.3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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