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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如何最快獲理賠? 警:先提告「以刑逼民」反而耗時4
https://www.mediator.org.tw/ 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爭議的起始點在「意向」,所以「調解」初期若太以法規做「攻防」,就容易提高雙方衝突,最後只能選擇「仲裁」或「審判」方式,將處理自己爭議的決定權交給他人,而失去了調解以和為貴之本意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建議大家:「以和為貴」就有機會「和氣生財」! 凡從事國民生活事物爭議處理之工作人員,或有志從事「爭議調處」工作之民眾,歡迎與我們聯絡加入本會,一起推廣「海納百川」、「以和為貴」和諧氛圍,促進台灣社會祥和!

相關連結:https://auto.ltn.com.tw/news/14201/43

2019/12/09 文/自由電子報記者鄭景議台北報導

一般民眾在路上遇到交通事故受傷時,如果遇上對方相應不理,或是理賠金額不如預期,民眾往往用提告「過失傷害」的方式,用俗稱「以刑逼民」來達到和解目的,但警方指出,民眾可能不清楚,這樣的方式往往因為司法程序曠日費時反而拖長時間,直接向案發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處理起來更快。

北投分局警方指出,今年度 1 到 11 月間,北投區就有 2723 件肇事致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案,有 206 件選擇直接向警察機關提告過失傷害,民眾這樣的做法是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,但不知道的是,訴訟過程曠日費時,當民眾好不容易等到刑事以及民事附帶賠償判決確定,可能已經耗上一年半載。

且近年民眾法治意識提高,未來司法系統負擔加重可以預期,車禍訴訟案可能也會對重大的刑事案產生排擠效應,讓真正需要司法裁判的案件被壓縮。

北投分局表示,目前的實務做法中,未經調解的過失傷害案,警方做完筆錄後,會先移送至地檢署,檢方依然會要求先進行調解程序。

因此,警方建議,民眾可以先向案發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會比司法案件還更快獲得處理,如果調解不成,調解委員會還是可以把案件移交地檢署檢察官,不但民眾刑事權益還是不受損,更可以得到當事人、警方、檢察官三贏的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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