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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調解淪為冷冰冰的討價還價,以和為貴本質還在嗎?4
https://www.mediator.org.tw/ 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爭議的起始點在「意向」,所以「調解」初期若太以法規做「攻防」,就容易提高雙方衝突,最後只能選擇「仲裁」或「審判」方式,將處理自己爭議的決定權交給他人,而失去了調解以和為貴之本意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建議大家:「以和為貴」就有機會「和氣生財」! 凡從事國民生活事物爭議處理之工作人員,或有志從事「爭議調處」工作之民眾,歡迎與我們聯絡加入本會,一起推廣「海納百川」、「以和為貴」和諧氛圍,促進台灣社會祥和!

相關連結:https://www.thenewslens.com/article/14676

文章來源:香港環球法律文摘

民事調解

一般民事案中,控方是普通市民或公司,而非政府刑事控告疑犯。例如,A控告B毀約、誹謗、婚外情故要求離婚及B支付贍養費、不小心駕駛因而撞傷A,要求金錢或其他賠償,這些都歸類為民事案件。調解是民事訴訟以外的另一個選擇,調解成功的話,就可避免訴訟。

但現實的調解,真的「以和為貴」?

以公司合約糾紛作例。現實中的調節,雙方有權帶同律師,甚至整個律師團隊「壓場」。調解員一開始介紹調節過程,強調調解員保持中立,只梳理爭議,不代為決定,協議結果絕對保密。然後便由雙方陳述立場,簡單解釋後,一般都是直入主題:開價吧。

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可還有趣。一方開價,另一方要私下討論,便離開調解室,到另一房間與律師討論如何壓價,用什麼理由。確定以後,律師即場紀錄反建議的金額,調解一方簽字作實,便回到調解室公佈反建議。另一方自然不容易退讓,因此又離開調解室,詳談20分鐘,還要猜度對方如何還價。有了盤算,又回到調解室解釋一輪,最終開價,另一方又再私下討論……

如此來回4、5次,雙方扭盡六壬,想方法想藉口抬價壓價。調解員間中介入,要求雙方顯示誠意,或提醒調解失敗的後果。幸運的話,雙方調解成功,簽紙確認,握手,離開;不成功的話,簽紙確認,握手,離開,繼續法庭訴訟。

當調解淪為談判,甚至冷冰冰的討價還價,所謂「以和為貴」的本質還在嗎?但換個角度,當爭端淪落至此,又能強求雙方面露歡容,假惺惺裝有誠意嗎?

強逼調解?

香港2009年民事司法改革後,法庭要求雙方上庭前必須調解。根據高等法院《實務指示31第4條》,除非有合理解釋,否則拒絕調解的話,有機會面臨「不利的訟費令」。即是,即使官司勝出,法庭也未必把訟費判給勝方。所謂「合理解釋」也有不同解讀,但如果你認為自己上庭勝算極大,因而拒絕調解,這就不算合理解釋。

如是者,雙方不一定是心甘情願地出席調解會議,而是以防日後輸掉訟費。後果是引申一連串不公平的可能性。試想像,一方有專業的律師團隊,連同公司會計師出席調解;另一方無律師代表,學歷不高。弱勢一方原本期望在法庭得到保護,有公平審訊。但為了訟費,不情願地參與調解,試問如此強弱懸殊的談判,最終可以得到什麼結果?

而且,調解一般在司法程序的較早階段進行。倘若涉及傷亡或損害,需要申請專家報告的話,報告通常也在調解階段之後才完成。但報告可能成為其中一方的有利證供。在缺乏關鍵專家意見的前提下進行調解,便依靠雙方各自專業搜證、準確估價以至評核勝算的能力,那自然又是受經濟和社會條件影響,有可能主宰調解結果。節錄何秀蘭議員網頁有關雷曼案調解的分析:「銀行比小投資者掌握更多資訊,知己知彼,有較大的財力應付萬一和解不成的代價,因而在議價能力上佔先天優勢。」這還未有考慮業主與租戶、僱主與僱員等不平等關係!

以上無意抹黑調解的過程與成效;畢竟,成功調解,可以省卻訴訟的時間、費用和心神,還是值得安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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