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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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從業人員自律規範

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有關受委託公務員之規定:「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」,所謂「依法委託」係指其委託為法令所容許者,因此不論係直接委託或間接委託均屬之。

因此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
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
二、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,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

提醒我們調解職業工會會員們,在執行業務時,有「官方委員」與「民間委員」及「調解員」與「調解代理人」等不同角色。建議從業人員自我角色需界定清楚,以免違反官方調解委員倫理規範,也避免官方與民眾對我們調解從業人員之誤解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關心您!

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相關法律問題延伸閱讀

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(94.12.28)
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(95.05.17)
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(95.05.3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