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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上最早有調解(和事佬)的故事

 
御史告宗楚客私通外國,唐中宗不但不追究,反而充當和事佬
 
唐中宗景龍三年(709),監察御史崔琬彈劾宗楚客(宰相)「潛通戎狄,受其貨賂,至生邊患。」按唐朝法律,朝臣如果被彈劾,在沒有調查清楚前,就得保持沉默,等候處理。哪知道宗楚客卻勃然大怒,當著唐中宗(李顯)的面,非常焦躁的為自己辯白,說崔琬這是在誣陷他。
 
唐中宗聽了,既沒有追究宗楚客咆哮朝堂、君前失儀的罪,也沒有下令有關部門去調查一下事情的真偽,而是命崔琬與宗楚客結為兄弟,當起了和事佬(「竟不窮問,命崔琬與宗楚客結為兄弟以和解之。」)。
 
因應時代變遷,民主社會多元發展,行政日益複雜化,紛爭亦變成多樣化,人與人紛爭、交通事故的調解、勞雇間的紛爭調處、人民因政府部門不當行政作為衍生之爭議調處…等等,有許多爭議透過專業調解,反而比訴訟(起訴)或行政救濟還要快速、省時與省經費的.
 
目前司法院正在推動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」(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(簡稱ADR),依解決機制設置在法院處理的,稱為〈司法型ADR〉,設置在行政部門者為〈行政型ADR〉,設置在民間部門或非營利組織(NPO)或非政府組織(NGO)團體者為〈民間型ADR〉;又根據〈司法院ADR平台〉將各事務類別依其專業別分成勞動事件、政府採購、環境、醫療、不動產、財稅、智慧財產、營建、電信、消保、性平、公寓大廈管理、公平交易及其他等類別。
 
〈民間型ADR〉因為調處過程較具有時間彈性、效率與人性化等優勢,比較沒有官方官僚的印象,透過專業團體調解,雙方合意達成調處或調解,也就具有私法契約之效力,調解成立所作成之公證書,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,也可依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(公證法第13條),因此,不用擔心,若他方事後未依調解約定履行時,還是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。當然,這些多只是備而不用最好,因為是根據雙方之合意達成調處或調解之結論,因此自動履行的可能性較高。

【圖:維基百科 / 文:屏東縣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召集人 葉正洋老師】

歡迎屏東地區從事調解工作朋友,一起加入籌備「屏東縣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」,推動屏東地方「以和為貴」良善社會風氣,也歡迎屏東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、縣政府調解員...等,符合單位爭議調處資格的從業人員填表申請登錄,期望我們工會能協助優質從業人員提升專業形象與服務品質,嘉惠民眾,感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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