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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廣播電台「請跟我來談車禍」節目4
https://www.mediator.org.tw/ 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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爭議的起始點在「意向」,所以「調解」初期若太以法規做「攻防」,就容易提高雙方衝突,最後只能選擇「仲裁」或「審判」方式,將處理自己爭議的決定權交給他人,而失去了調解以和為貴之本意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建議大家:「以和為貴」就有機會「和氣生財」! 凡從事國民生活事物爭議處理之工作人員,或有志從事「爭議調處」工作之民眾,歡迎與我們聯絡加入本會,一起推廣「海納百川」、「以和為貴」和諧氛圍,促進台灣社會祥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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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廣播電台「請跟我來」談車禍節目專訪本工會陳功軒總幹事 / 路老師,本集談「大型車夾擊車禍」案例並宣導大型車交通安全,節目中引用相關法規置於下方,歡迎收聽!

節目頻道:FM94.3

節目主持人:海明

節目名稱:請跟我來

播出日期:109年3月8日

播出時間:17:00-18:00

【案例相關法源依據】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
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:

一、不依規定保持前、後車距離。

二、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,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,致交通擁塞,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
三、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,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,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,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-2條

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,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,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,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,依侵害情節,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。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。

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,亦同。

刑法第14條

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應注意,並能注意,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
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

刑法第276條(舊法)
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刑法第276條(新法)
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(生效日:民國108年05月31日)

刑法第284條(舊法)
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
刑法第284條(新法)
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(生效日:民國108年5月31日)

*感謝周律師提醒刑法新法生效日。202003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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