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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資爭議調解人制度,成效看得到4
https://www.mediator.org.tw/ 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爭議的起始點在「意向」,所以「調解」初期若太以法規做「攻防」,就容易提高雙方衝突,最後只能選擇「仲裁」或「審判」方式,將處理自己爭議的決定權交給他人,而失去了調解以和為貴之本意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建議大家:「以和為貴」就有機會「和氣生財」! 凡從事國民生活事物爭議處理之工作人員,或有志從事「爭議調處」工作之民眾,歡迎與我們聯絡加入本會,一起推廣「海納百川」、「以和為貴」和諧氛圍,促進台灣社會祥和!

相關連結:https://laws.ilosh.gov.tw/ioshcustom/Download/Download.ashx? ...

根據勞動部資料顯示,108年截至11月止,勞資爭議件數總計24,297件,其中,按調解方式處理者為23,615件,占97.19%,亦即目前超過九成的勞資爭議均透過調解制度進行處理。

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(下稱勞安所)針對「我國100至105年勞資爭議調解成效」進行研究,發現和解比例接近8成,獲償比例亦達9成,在滿意度方面,以承辦人員在「會議時間安排」上滿意度最高。

我國自100年5月1日起新增「獨任調解人制度」,期更快速處理勞資爭議事件,從受理申請到完成調解,通常20天內可完成,已有9成案件都選擇調解人制度,有效化解勞資爭議。勞安所研究發現,有近8成爭議案件可透過調解人制度獲得解決,確已發揮其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之功能。又獲償比例達9成,亦即勞資爭議當事人請求之金額經調解後,平均可獲得超過九9受償,使勞工權益獲得實質的保障。

勞安所分享案例,某位勞工於工作中造成失明,請求雇主給付原領工資及失能補償,案經兩次調解均無結果。惟在調解人耐心處理下,第三次調解終告成立,雙方以數百萬元達成和解,獲償率為百分之百。事實上,勞工發生職災本已身心受創;倘案件調解不成立,更可能要與雇主對簿公堂,嚴重影響勞工日常家庭生活。透過調解人的職災知能,耐心釐清爭點,建立雙方信任及共識,提供維護勞工權益的可行方案,開啟和解契機。

另一案例是,臺北市某勞工在連鎖美髮業工作10年以上,某日在雇主未說明理由情形下,被調動至十幾公里外的另一分店工作,勞工便向勞動局申訴並申請調解。調解開始時,雙方都以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各自堅持己見,完全沒有共識,氣氛僵硬。後來,調解人嘗試讓雇主說出不得不調動的理由,才讓勞方釋懷,也引導雇主同理勞工被調動的心情後,雙方漸漸卸下心防,並同意以優於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的條件採資遣方式達成和解。爭議案件調解成功的關鍵,很多時候是當事人雙方僵固在當下的情緒,如先從同理心的角度著手調解,更能事半功倍。

勞安所表示,有關勞資爭議調解人制度未來可朝強化調解人專業能力,確保調解服務品質;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對於中介團體之評鑑與退場機制;預防調解制度遭浮濫申請,避免浪費國家及社會資源;合理健全調解補助標準等方向努力。

另外,值得一提是,《勞動事件法》已於今年元旦正式上路,往後勞資爭議亦可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,提供勞資雙方更多程序選擇,與行政調解共同處理、解決勞資爭議,保障勞工權益。對於勞安所「我國100至105年勞資爭議調解成效」研究報告有興趣者,可逕行上網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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