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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台灣調解員資格如何認定?4
https://www.mediator.org.tw/ 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爭議的起始點在「意向」,所以「調解」初期若太以法規做「攻防」,就容易提高雙方衝突,最後只能選擇「仲裁」或「審判」方式,將處理自己爭議的決定權交給他人,而失去了調解以和為貴之本意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建議大家:「以和為貴」就有機會「和氣生財」! 凡從事國民生活事物爭議處理之工作人員,或有志從事「爭議調處」工作之民眾,歡迎與我們聯絡加入本會,一起推廣「海納百川」、「以和為貴」和諧氛圍,促進台灣社會祥和!

相關連結:https://docs.google.com/forms/d/e/1FAIpQLScQAFjWjA2muv2JFpKp ...

請問台灣調解員資格如何認定?
 
答:目前我們台灣僅有勞資調解員職能,但尚無其他調解職業能力之認定,因此僅能就目前執行調解工作場所,做以下調解員資格認定。
 
第一類調解員:現任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。
 
第二類調解員:縣市政府勞資調解員。
 
第三類調解員:各地院勞動調解員。
 
第四類調解員:各地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調解員。
 
第五類調解員:請附單位調解員聘書與說明。
 
*以上各類調解員依單位聘書、證書辨別、認定之。
 
歡迎符合以上爭議調處資格人員填表申請登錄,期望我們工會能協助優質從業人員提升專業形象與服務品質,嘉惠民眾,感恩!
 
全國各地區「專業調解員」專業登錄申請
https://docs.google.com/forms/d/e/1FAIpQLScQAFjWjA2muv2JFpKpMeduY0N7YtQkaZKlZK1ky3lXN0rT9w/viewform
 
全國爭議調處人員服務中心
www.mediator.org.tw
 
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陳功軒總幹事
(民國103年合法成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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