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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勞動調解委員遴聘4
https://www.mediator.org.tw/ 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
爭議的起始點在「意向」,所以「調解」初期若太以法規做「攻防」,就容易提高雙方衝突,最後只能選擇「仲裁」或「審判」方式,將處理自己爭議的決定權交給他人,而失去了調解以和為貴之本意,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建議大家:「以和為貴」就有機會「和氣生財」! 凡從事國民生活事物爭議處理之工作人員,或有志從事「爭議調處」工作之民眾,歡迎與我們聯絡加入本會,一起推廣「海納百川」、「以和為貴」和諧氛圍,促進台灣社會祥和!

相關連結: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jw9706/1961_main.html#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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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積極研訂勞動事件法子法及進行調解委員遴聘
 
【本刊訊】攸關勞工訴訟權益的勞動事件法業經總統於107年12月5日制定公布,司法院正積極推動配套事項之籌備,除研議各項子法、進行勞動調解委員遴聘作業外,並請各法院預先規劃勞動專業法庭之建置,期使新制順利施行。
勞動事件法以迅速、妥適、專業、有效、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為宗旨,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, 將與勞動事件相關之民事爭議納入;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,以便利勞工為目標調整管轄法院、減徵或暫免徵收費用等;並明定勞動調解應於3次期日內終結,勞動訴訟於 調解之基礎上進行,以1次辯論終結為原則,俾使程序迅速終結;同時增設團體訴訟之分階段審理模式,及勞工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程序等規定。配合新法施行,預計將修訂15項子法,其中具體落實審理程序的勞動事件審理細則,司法院組成研議小組進行討論,已召開6次會議,其他配套子法亦持續研議中。
為謀求勞動事件處理之妥速、專業、自主解決,勞動事件法採調解先行為原則,並以調解所得事證作為續行訴訟程序之基礎。為期勞動調解程序之妥適運作,有效發揮效能,司法院積極進行勞動調解委員遴聘準備工作。包括:(1)完成「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」草案,規範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、遴聘、考核、訓練、解任及報酬等事項,並已進行預告程序。草案規定,法院聘任勞動調解委員,須經遴選、研習、聘任3階段;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,應接受專業研習課程。(2)建置「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」,俾利各地方法院就遴選、聘任,及嗣後續聘、解任等行政流程全面E化。(3)彙整各界推薦之調解委員名冊,提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作業,並已請各地方法院於8月底前完成遴選。另規劃自9月至12月間由法官學院開設4期「勞動調解委員研習會」,提供受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接受專業研習,以使各地方法院因應施行籌備期程,完成聘任工作。
又為使各法院有充足的準備,司法院已於5月3日召開「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」,邀集各法院研討因應勞動事件法施行須籌備之事項。於7月19日亦函請各法院預為勞動專業法庭事務分配及各項軟、硬體規劃,期新制能在充分完善的準備下順利施行,以達成妥速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,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之立法目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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